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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代孕,一团伙被判刑!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代孕,但有的人还是无视法律,铤而走险,寻求代孕服务。有的不法分子看到其中“商机”,竟然从事代孕一条龙服务,结果被判刑! 

2018年底开始,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“阿陆”(另案处理)以成功代孕可获得高额报酬为由,多次招揽、安排他国女子偷渡到中国境内从事非法代孕活动。其中同案人“阿陆”负责物色他国女子、安排偷渡入境及安排司机将偷渡人员运载到广州市内,刘某负责提供偷渡路费、代孕费用、生活费等,被告人江某受刘某雇佣,负责和“阿陆”对接,管理他国女子生活起居、安排他国女子到医院做孕前检查等。

2019年至2021年期间,刘某及同案人多次安排他国女子非法入境,并分散藏匿于广州市不同出租屋内。2021年10月,刘某、江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 

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人刘某、江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、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,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。

刘某、江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 

经办法官提醒,代孕行为违反自然生育规律,不仅可能造成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受损,关系到代孕者、委托代孕者与代孕所生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的确立、抚养关系的认定等法律、伦理道德难题,违背公序良俗,挑战传统生育秩序和世俗伦理,还极易诱发非法行医罪、遗弃罪、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多种罪行,社会危害性极大,因而是被明令禁止的,我国法律不允许任何机构通过从事或提供代孕服务而谋求商业利益。

本案中,被告人刘某、江某结伙与他国中介通谋,由中介物色他国代孕人员,经刘某确认同意,安排代孕人员偷渡入境,刘某支付偷渡入境和接驳费用,江某帮助接驳、容留、藏匿偷渡入境的他国女子,并安排代孕牟利。因此,被告人刘某、江某的行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,二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。

法官在此提醒,广大群众和相关医疗服务机构切勿心存侥幸,为规避我国禁止性规定而从事或者选择代孕服务,否则,不但可能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而得不到法律保护,情节严重时,相关机构和人员还可能构成犯罪,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。

文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:章程 通讯员:云法宣图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:莫伟浓广州日报·新花城编辑:林静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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